Article 2
In force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其合作协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主要包括:
(一)见证红军长征、阿坝解放与民主改革、抗震救灾等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与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烈士墓等纪念设施;
(四)重要文件、报刊、档案、手(文)稿、标语等文献、影像资料;
(五)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景区、红色资源特色村镇、红色草原、具有红色基因的民族文化等;
(六)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