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