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招募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建立捕、救队伍,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渔业生产。对种群调控中猎捕的野猪等野生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和综合利用。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其中的困难家庭,应当组织社会救济。采取措施和补偿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可以申请省级以上财政予以补助。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损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损害农业、林业、渔业赔偿分别纳入政策性综合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