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沼泽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