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工会所有的资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被侵占、挪用和调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同级工会追回。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其资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计、处置。

工会合并的,资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的,资产、经费按分立后会员人数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的,资产、经费归上级工会所有,上级工会在所接受的资产、经费数额内对该被撤销工会债务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