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
用人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和支持,并如实提供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相关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