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其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本级或者上一级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

(四)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六)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的;

(七)侵犯女性、未成年和残疾劳动者特殊权益的;

(八)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

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说明侵权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改正的要求、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