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优惠便利、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和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核查、更正、删除、回复等必要处理措施。对市场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统一入口、实名申请、流程管理、修复可溯的信用修复管理规范,推进全流程网上信用修复服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