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提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融资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依法采集、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升征信服务和信用评级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