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