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