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贸易市场,以及港口、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容易发生超限超载运输的重型货物种类、规模以及遵守车辆装载配载规定情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并动态调整。

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监控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