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集镇段、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