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要求,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