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等原因,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理养护主体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公路交付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原有公路的管理养护移交手续。原有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而使公路穿城段城市化、街道化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应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公路行车道以外部分(含侧分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道右侧缘石外的排水设施及绿化、路灯等)交由相应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接管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