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置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未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补充设置。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