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