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禁止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需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因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整改的,应当保障建筑物、构筑物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