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强化水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生态环境监管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