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