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连片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将城镇周边村庄和有条件的农村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保障建设及运转资金。

在农村从事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者,排放污水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水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