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北抵阴山山脉的狼山及乌拉山,南至黄河,东与包头市为邻,西与乌兰布和沙漠相接的引黄灌溉区域。
本条例所称灌区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治灌区旱、涝、渍、污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引水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含塘坝)、水电站、水涵闸、堤防、护岸、泵站、渡槽、桥梁、水质监测设施、信息化设施、灌溉用机电井、高效节水设备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监测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