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十七条规定,天然气开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填写转移联单转移钻井泥浆、岩屑、压裂返排液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转移钻井泥浆、岩屑、压裂返排液出自治区贮存、处置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备案手续转移钻井泥浆、岩屑、压裂返排液出自治区利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处理直接利用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处理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