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物业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查处产生社会生活噪音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公共绿地、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有关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七)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树木砍伐、移植等监督管理;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变相买卖人防工程等违法行为;

(九)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十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对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二)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节约用水和防洪应急抢险等相关工作;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