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4,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3年2月28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黑臭水体、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短缺等问题。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Chapter 3运行与维护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管理人员,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破坏、毁损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海绵城市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四)其他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利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入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蓄滞、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绿地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蓄滞渗透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三)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以外,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可以再生利用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