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供热期开始五日前,供热企业应当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抢修等工作。

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停供的天数退还相应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