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绿地植被和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内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依法批准占用绿地植被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或者重新建设与所占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绿地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