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授权供销合作社对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承担国有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运营和管护。
供销合作社全资或者控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