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