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区域性火灾隐患:
(一)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二)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搭建等行为,且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区域;
(三)建(构)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旧小区;
(四)其他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区域。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