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安全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免费为公众提供火灾预防、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设立或者确定消防科普教育场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