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建立科技创新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