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并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