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双方可以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所有的,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职务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