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或者在坝体上植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坝体上烧烤,不听劝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