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及其至校核洪水位线以内的区域;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