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保证大坝安全距离,不得损坏水库防渗铺盖层,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路面的维修养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