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志愿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发挥优势,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