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的;

(四)擅自接驳供热管线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