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居民热用户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