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18 articles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9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村(居)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置保护标识牌,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时段、物种和级别,采取种植食源植物,配置巢箱、饮水槽等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尚未设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机构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公布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通过声诱、模拟营造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方式擅自将爪哇金丝燕等陆生野生动物招引到指定地点,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支持建立野生动物检测鉴定机构,引进检测鉴定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