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方法不计或者少计电能的行为,为窃电行为:

(一)在发电企业的发电设施、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连接用电的;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非法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五)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窃电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举报。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保护现场,保留证据,依法采取停电措施,并及时报电力管理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查处。

窃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