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