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3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员工制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促进工作。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交流合作,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共享家政服务信息,促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家政服务信息管理和保护工作。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实施动态管理。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消费者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展示其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码相关信息。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办法,第三方机构可以按照该办法开展评价。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相互进行客观评价。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家政服务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三)扣押、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六)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七)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八)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对象;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个人信息;
(四)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三)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家政服务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家政服务人员身心健康或者家政服务工作质量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并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以及职业技能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各类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引进专业师资队伍,促进技能培训与学历培养相衔接。支持各类院校、机构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员工制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由企业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投诉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受理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
发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
鼓励、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家政服务纠纷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