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及挂置宣传物品;

(二)不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必要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尽快就医,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不得在城市市区内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肥料;

(七)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八)维护公共厕所清洁卫生,不得占用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九)餐饮服务单位不乱排厨余污水,确保雨污分流;

(十)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