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应急管理和重大安全风险、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救治能力。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健全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完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备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