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统管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逐步推进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持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监管,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巡查、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检测,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服务,保障农村公共供水水质达标。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