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取用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取用水单位,可根据实际用水情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试结果应用,提高节水精细化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