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除属国家和省审批权限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在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

(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万至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一百万至五百万立方米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