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20, 2023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3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3年2月2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海湾海域,是指东以外导流防沙堤第一转折点往西南垂直线为界,西以汕头市金平区与揭阳市行政界线及西南延伸线为界,南、北临现状岸线的水域。
内海湾两侧控制区域是指自海岸线向陆地一侧延伸至临海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的区域,其中:
(一)第一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紧邻海岸线的,应当适当增加至第二条公路或者主要城市道路;未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小于一千米;
(二)河口、滩涂、湿地、沿海红树林、风景名胜区等区域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按照保持独立生态环境单元完整性的原则整体划入。
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划定工作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内海湾的具体范围的,应当依照程序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事、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内海湾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内海湾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的内海湾保护工作。
沿内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内海湾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国家、省关于开展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规定行使内海湾涉海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事、水务、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内海湾保护工作。
对涉及内海湾保护、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
编制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融合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布局优化、文旅资源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编制其他涉及内海湾的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相衔接。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生态脆弱敏感、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两岸堤防达标加固需要外,该区域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设置排污口等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
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该区域内严格控制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海域和土地使用审批,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在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外,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区域可以划为优化利用区。该区域内集中布局确需占用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落实岸线占补制度。
鼓励内海湾两侧有条件的滨海公共建筑开放底层空间及地下空间,用于提供公益性服务或者满足车辆临时停放等公共活动需求。
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内海湾两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征收涉及的房屋、海岸工程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开放所涉及的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
违反前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和违法所得。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捕捞行为同时违反渔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捕杀内海湾海域的候鸟、留鸟和破坏珍稀水生生物资源的,由林业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山体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树木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采取补种措施,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每株树木三千元罚款;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毁坏内海湾范围内的绿地的,由城市绿化部门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事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通过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向内海湾海域排放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内海湾入海排污口台账,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水质的监测,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
对已建的前款现有项目,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固体废物填埋场或者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改建、扩建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撤除改建、扩建部分。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内海湾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完善资源档案并依法实行保护和管理。
因公共利益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对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实施修复。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定期对内海湾海域底部淤泥进行监测,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内海湾容易产生底泥淤积的海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编制清淤整治方案并推动实施,提升内海湾水质净化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海湾保护情况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履行内海湾保护、修复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
(四)接到公众举报未及时核查、处理、反馈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